您好,欢迎访问滨州医学院人力资源处(教师工作部)!

滨州医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19浏览次数: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事调配工作,逐步实现人事调配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人事调配工作坚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第一线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在科学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年度录用人员数量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人员增加限额。
第二章 录用、调离及校内岗位调整
第四条 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应录用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特别需要的岗位可适当补充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包括独立学院、专升本类毕业生)。
第五条 申请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正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45周岁,副高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中级职称者年龄不超过30周岁。高层次人才及学科带头人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非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调入。
第七条 在职人员服务期或聘期未满者,一般不允许调离。
第八条 校内部门之间人员调整要按照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和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的原则进行:
(1)一般不从教学岗位向非教学岗位调配;
(2)各经济实体(中心)、校办产业等独立核算单位人员一般不向校内其他单位调配;
(3)独立核算单位所需人员,通过校内人员调配予以补充,不从校外调入;
(4)合理调整临时工岗位,严格控制聘用临时工,逐步减少临时工数量。
第三章 录用程序
第九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录用,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入,参照第九条录用程序考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政策所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应安排工作的,由人事处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需调入的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调人选和岗位安排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考核,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由人事处会同拟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录用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调出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调出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副高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一般工作人员申请调出,聘期、服务期已满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调出,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提交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调出,报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编制的具有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调出,由附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提交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双职工人员申请调出,其中一方为学校编制,另一方为附属医院编制的,先经校人事处与附院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由校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第十八条所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辞职、自费出国留学参照调出程序办理。
第五章 校内岗位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在校内部门之间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性质不变的,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与所涉及部门协商决定。工作岗位性质改变者,经人事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与本规定第八条不一致的校内部门之间的人员调整,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附属医院之间的人员调整,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之间临时借调人员,借调时间半年以内的由人事处审批,借调时间半年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调配工作,切实根据工作需要,由集体研究确定人员调入、调出和调整,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参与人事调配考核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私自承诺有关事宜,不能接受调配人员的礼品和宴请。对于违反纪律的,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着眼未来,坚持按原则办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对学校确定的调配任务要积极办理,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广大教职工要以学校发展的大局为重,服从学校安排,正确处理个人和学校的关系。确定被调配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一般每年安排两次专题会议集中研究人事调配问题,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第二十九条 经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应自通知本人调出之日起,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调动手续。调出人员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工资照发,但不再享受校内津贴;自第二个月起,学校停发其工资和所有福利津贴;如三个月之后仍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人事档案移交社会有关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在校服务期或聘期未满的调离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学校经济补偿,学校出资培养的研究生的调离按所签协议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要根据本规定,结合附属医院实际,制定相应的人事调配办法。
第三十二条 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