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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18浏览次数:17

鲁人办发[2008]98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为55分。达到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成绩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放宽至45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