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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19浏览次数:23

鲁教人函 (2007)12 号

各高等学校:

为学习国际先进教育科研理念,提高高校教师队伍学术素养,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以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为重点,适当兼顾高职高专院校”的原则,每年选派 200 名左右优秀骨干教师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研修,促进高校优秀骨干教师快速成长。

近 5 年内已获得过国家或我省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暂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二、本计划资助的出国研修期限为 6 个月。

三、对本项目选派人员,我厅每人资助人民币 5 万元,用于出国研修的学习费用及往返旅费等。

四、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 )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山东高等教育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二 ) 在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满 5 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满 3 年且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专业理论扎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 三 ) 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 PETS-5 或 BFT 高级考试。

( 四 ) 身心健康且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或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学科 ( 学术 ) 负责人等,可优先考虑。

五、我厅委托 5 个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受理人选报名及信息汇总等工作。各高等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立”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推荐工作,于每年 4 月底前将《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 ( 附件 1) 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报相应的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各学校的推荐工作要充分考虑本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普通本科院校每年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 5% ,高职高专和省属成人院校每年推荐人选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数的 2% 。

六、各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选拔条件,对有关学校推荐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于 5 月中旬前将符合条件的人选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于 6 月底前确定选派

人员,并通知有关学校。

七、选派人员确定后,我厅将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其所在单位。经费要全额用于选派人员的国外研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对挪用资助经费的单位,教育厅取消对其 3 年的资助计划。对计划下达后,超过 1 2 个月未成行,或超过规定进修期限未按时回国的选派人员,教育厅将撤消资助,追回拨款。

八、选派人员在计划下达后,应自行联系或与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联系确定国外研修机构。

九、选派人员到达研修所在国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 ( 领 ) 馆联系,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 ( 领 ) 馆的管理,并及时将联系方式及在国外的学习、科研进展情况等报告其派出学校人事师资部门。

选派人员在外研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遵守我国及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

选派人员应按规定期限完成研修任务,期满后按时回国工作,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有关研修成绩证明、进修成果等,介绍有关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

十、本项目资助的选派人员,出国前应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资助经费的具体执行计划。

十一、获得本项目资助的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等在正式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 ( 或论文、论著等 ) 得到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经费资助”。

十二、选派赴我国港、澳、台地区研修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 1 .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表

       2 .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