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罚、晋升、聘任、调整工资、安排使用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年度考核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不含处级及以上干部)。
第四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的年末或翌年的年初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岗位工作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与本人所承担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创新能力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被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各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很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并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有改革创新精神,在管理、教学、科研、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的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有工作责任心,能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严重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以及违法乱纪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称职:
(一)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未有改进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三)全校范围集体活动、教研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无故不到5次以上者;
(四)本年度受学校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发生严重直接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很坏者;
(六)违法乱纪,受到公安部门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者;
(八)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承担工作任务者。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校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接受考核复议,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日常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条 考核工作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考核单位。各考核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各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我总结、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各考核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易于操作的原则自行制定量化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的各级各类人员都要根据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自己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期目标情况做出明确的评价,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及民主评议:各考核小组可根据实际,组织若干个述职评议组听取个人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各考核小组要制定民主评议办法,对德、能、勤、绩特别是工作实绩部分制定出具体可行的量化标准;民主评议的结果由考核小组安排专人汇总。
(三)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各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严格对照标准,提出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等次意见,同时对每位教职工的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情况做出明确的结论。
(四)考核委员会审定:学校考核委员会对各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五)考核结果反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职能部门将考核结果抄送各单位考核小组。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将结果通知到本人。
第十三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允许在考核结果反馈后5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工资调整、津贴发放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晋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者,具有续聘现任岗位资格,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兑现当年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者,具有续聘现任岗位资格,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连续2年考评为基本称职者按不称职等次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者,按政策规定不能晋升工资档次,扣发当年校内津贴和年终奖,一年内不予晋升职务和技术职称;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者,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予以辞退。
第六章 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不满半年的,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表现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由企业单位调入的,调入不满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当年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参照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 挂职锻炼和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挂职或学习、培训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写出评语,参加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因病假、事假、出国学习、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的,出国滞留未归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其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行为,可按“称职”对待。
第二十七条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进行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第七章 考核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全面素质的综合考核,是加强学校管理,坚持和完善全员聘任制的前提。各级考核组织和各单位负责人都要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每个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和考核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要以年终考核为契机,客观真实的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认真总结,发扬成绩,找出不足,讲团结,讲风格,顾大局,杜绝考核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