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测试办法及标准。
一、测试对象和条件:
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者,须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2、普通话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3、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4、身体条件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还需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二、测试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三、测试机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设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负责组建。该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7人,由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相
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由学校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该审查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7人,应由学校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相
四、测试内容:
1、理论知识与技能:包括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理解掌握水平等。
2、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包括理解和把握教学大纲、分析教材、确立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学方法、运用教学语言、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等。
3、基本教育素质: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语言表达、思维能力和心理素质以及基础理论和基本专业素质等。
4、外语水平:要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水平(其他语种参照执行),未达到要求者 ,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外语水平测试。
5、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要增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和测试,在大学期间已修过教育技术课的可免于此项测试。
五、 测试标准:
详见《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六、测试程序和方法
(一)各高校对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测试人员名单和测试时间。
(二)各专业评议小组根据本测试方法和标准及任教学科,确定各学科试讲的教学内容和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
(三)各高校于测试前7个工作日以函报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各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测试时间、测试人数、试讲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
(四)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或专家评议组提前5个工作日将测试时间、试讲范围及具体测试方案等通知被测试人员。
(五)测试主要通过试讲、面试等形式进行。
1、试讲:申请人根据专家评议组指定的试讲教学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设计出教学方案,并在指定班级进行试讲,也可采用说课形式进行。试讲(说课)时间不少于20分钟,试讲(说课)后应试者应提供教案备查。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试讲(说课)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2、面试:主要采用观察、问答等形式,围绕试讲(说课)、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等方面内容进行。面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面试题目不少于3个,由专家提问,申请人答辩。专业评议组成员根据面试的测试标准进行评价。
对拟申请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影视表演、播音等特殊专业教师资格者还需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测试。
(六)试讲、面试测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测试分四个级别:90分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测试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60分至10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每位专业评议组成员独立打分,并填写测试表。测试结束后,由组长汇总,取平均分确定测试总分和测试等级,将测试结果(等级)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面试”和“试讲”栏目并签字。
(八)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专业评议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一栏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