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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修订)滨医行发【2005】3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7浏览次数:8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津贴分配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校内津贴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原则。

(二)坚持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管理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津贴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四)坚持严格考核,注重绩效的原则。按岗位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津贴分配直接挂钩。

二、校内津贴的类别

(一)“123人才工程”人员津贴;

(二)专任教师津贴;

(三)管理人员津贴;

(四)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五)工勤人员津贴。

三、校内津贴的标准

(一)“123人才工程”人员津贴

1.1231岗,每年8万元;

2.1232岗,每年6万元;

3.1233岗,每年4万元。

(二)专任教师校内津贴

专任教师的校内津贴包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

1.岗位津贴:按照《滨州医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聘任上岗并认真完成相应岗位目标任务的教师执行如下岗位津贴标准:

单位:元/

岗 位

A1

A2

B

C

D

标 准

750

700

530

330

150

根据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结果,岗位津贴按以下等次乘以相应考核系数发放: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系数

1.1

1.0

0.75

0

2.业绩津贴:专任教师的业绩津贴根据其完成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折合成的标准工作量总数计算。

教学工作量依据《滨州医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并按以下等次乘以相应绩效系数算得。

  

优秀

良好

一般

绩效系数

1.1

1.0

0.8

0.6

科研工作量依据《滨州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算得。

学校将根据当年的财力状况确定每标准工作量的酬金标准。

(三)管理人员、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校内津贴

按照专任教师人均校内津贴75%-80%的比例,确定上述人员校内津贴分配总量,并按以下系数发放:

管理人员津贴系数

职务级别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2.67

2.27

1.80

1.33

0.87

0.53

0.40

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系数

职称级别

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级

员 级

 

1.33

0.87

0.53

0.40

0.30

工勤人员津贴系数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普通工

 

0.45

0.38

0.30

以专任教师人均校内津贴为基数,乘以个人的津贴系数及考核系数得出上述人员校内津贴,考核等次系数如下: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系数

1.1

1.0

0.75

0

校内津贴=专任教师校内津贴平均数×津贴系数×考核系数

四、校内津贴的计算及发放办法  

(一)“123人才工程”人员校内津贴考核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专任教师岗位津贴,以系(院)为单位按照实有人数和结构预算。由所在系(院)参照《滨州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负责发放。

专任教师业绩津贴,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审定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考核机构确定的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计算标准学时;由科研处负责审定科研工作量。计得业绩津贴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发放到个人。

(三)管理人员、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校内津贴,根据津贴系数及考核结果发放。

下列人员校内津贴预算到相应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制定考核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1.学生辅导员:系(院)学生辅导员的校内津贴,参照管理人员校内津贴标准预算到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及标准发放。

2.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校内津贴按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标准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及标准发放。

3.图书馆工作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处级干部除外)校内津贴按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标准预算,由图书馆制定考核办法及标准发放。

校内津贴每年上半年预发一次,下半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算发放。

五、校内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试用期教师只享受业绩津贴,其他试用期人员按照转正定级后相应职级校内津贴的30%发放。

(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校、处、科级干部,其校内津贴按照同职级标准的90%发放。

(三)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校内津贴上浮10%。

(四)**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课时量在30个标准学时(含30)以内的,课时津贴全额发放;超出30个标准学时以上的部分,按50%发放。

(五)临床教师和临床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核发业绩津贴,不享受岗位津贴。

(六)专职科研人员参照专任教师标准发放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按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发。管理人员、教师外专业技术人员按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计发津贴。

(七)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临时负责人、教学秘书的职务补贴,学校按一定标准匡算到相应系,由各系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八)职务、职称发生变化者,校内津贴自聘任(任命)下月起按新职务、职称标准发放;离岗者自离岗当月起停发校内津贴;离退休、离职和调出人员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解聘、辞聘、拒聘、待聘人员自决定当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九)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由于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减发、扣发或停发其校内津贴。

(十)除专任教师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实行全年坐班制,在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或正常上班,取消值班、加班费。

(十一)病假、事假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发校内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属专任教师者,发放岗位津贴,非专任教师,发放本人校内津贴的30%。

(十二)旷工者,每旷工1天扣除1个月校内津贴,旷工12天以上,扣发全年校内津贴。

(十三)各后勤实体津贴分配可参照此标准发放,其经费来源自行解决。

(十四)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在考核、考勤、工作量计算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故意瞒报虚报等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扣发10%~30%的校内津贴,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十五)按学校规定,各单位创收自留部分可并入校内津贴发放。

(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由教代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