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0〕3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根据《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以下简称《类别表》)所列类别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三、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暂须参加以下科目(模块)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另外还应根据各自岗位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特点,在第4、6、7、8、9、10、11、12、13、14类科目(模块)中选取1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2010年7月1日前,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3号)参加考试并已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以及暂不参加考试或只考部分科目(模块)等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考试的客观公正性。对考场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5号),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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