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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5-17浏览次数:20

 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34)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校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现任或拟聘任的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拟聘为我校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达到《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及标准(试行)》中所规定的要求。

2、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考试合格。未系统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应按规定补修有关课程,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中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除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者外,申请人员须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免试该课程。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各专业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评;对申请人思想品德做出鉴定。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申请人员,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审查

各学院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汇总报人事处,由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资格认定

通过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人员,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四、时间安排

各有关学院组织申报人员报名,成立专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对申报认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525日前,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61日前,各专业评议小组报送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方案(测试方案需报送纸质版,并发送电子版至:byrsc001@163.com);测试方案内容包括:

1)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

2)测试时间;

3)测试地点;

4)测试方法;

5)测试内容;

6)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365日,学校制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方案,并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4610-12日,申请人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进行体格检查,费用自理(体检分别在我校滨州附属医院体检中心和烟台胜利油田疗养院体检中心进行);

5617-23日,经学院审核后,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报名;

6625日前,各学院完成对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7627日前,将材料汇总报人事处;

8628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审查;

9629-30日,整理相关材料,并录入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系统,报送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合格者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

1、提交的基本材料目录

 2、教师资格申请表

3、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5、教育教学能力与素质测试工作手册

6、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7、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8、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目录

 

 

 

                     滨州医学院人事处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