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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6-05浏览次数:22

各部门、单位、院(系):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8〕8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校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现担任或拟担任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经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在职在岗现任或拟聘为高等学校教师的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在校学习期间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由学校统一面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高等学校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4项中规定的条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所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3、4项中规定的条件。

三、工作安排

(一)6月4日—6月8日,学历学位认定。省教育厅依据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网上提供的学历学位信息统一组织学历学位验证,并将验证情况上传认定系统。申报人员应及时登录“山东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系统”(以下简称“认定系统”)查看验证情况,验证不通过的需上传以下补充材料:

1.学历验证不通过或无法验证的,将通过认定系统及时通知所在高校或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须按照学历认证有关规定自行进行认证,并上传以下材料之一: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学位验证(仅限于博士)不通过或无法验证的,将通过认定系统及时通知所在高校或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须按照学位认证有关规定自行进行认证,并上传以下材料之一:

(1)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6月11日—6月19日,网上申报申请人员登录山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网站,通过“认定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上传佐证材料扫描件。

申请人须上传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包括:

1.承诺书(附件1)。

2.二代身份证(正反面,须在有效期内。符合认定范围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按有关要求提供材料)。

3.学历证书。提供最高学历证书(以师范类专业本科毕业申请免面试的还须提供本科学历证书)。

4.学位证书。以博士身份申请免面试的还须提供博士学位证,其他人员无需提供。

5.《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附件2)。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博士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无须提供)。

7.《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申请人到学校人事处领取)。

(三)6月11日-6月20日,学校审核、提交省教育厅复审。

(四)7月2日—7月3日,申请人员登录认定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由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在评议意见栏填写意见后,送交学校人事处。

四、补(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育厅公布补换发教师资格证书通知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倪虎波    

联系方式:0535-6913057

地点:图书办公楼1113房间

 

附件:1.承诺书

      2.山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人事处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