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的;
(2)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3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3)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2.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一)生育津贴。参保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一致。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满三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生育、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职工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800元,与生育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生育、生育合并和引起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二)生育津贴。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待遇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津贴为98天,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四)下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
2.符合入院指征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含死胎后行剖宫产取出的)。
(五)女职工异地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1)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为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生育合并和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符合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费。
(1)按生育定额结算的,参照本地计划生育手术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2)符合入院指征的异地计划生育手术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无法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补助)的,按照女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女职工待遇标准支付。
4.难产相关规定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提高自然分娩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是指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确需实施剖宫产生育的;无指征自行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按正常生育标准计发生育津贴。
5.生育就诊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除急诊、急救外,参保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工作或回原籍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自2021年12月1日起,取消女职工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6.生育费用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即时结算,职工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自动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金融账户内。